经查,当事人为昆明某广告公司,2010年7月1日,该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签订《户外广告制作发布合同》,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制作发布单立柱户外电脑喷绘广告牌,广告画面为280㎡,合同金额为178860元。当事人在合同签订后,随即制作发布该户外广告,在发布户外广告时,未按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大理市局依据《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对当事人依法作出限期责令改正、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大理市工商局查处一起擅自发布户外广告案
2012-07-19 08:07:37 来源: 评论:0 点击:
2012年6月28日上午,大理市局执法人员在对辖区内户外广告进行检查时,发现位于大理市下关楚大公路深长村附近的一块户外单立柱广告,未标注有户外广告登记证号,广告画面内容为“中信银行 CHINA CITIC BANK”等。该
2012年6月28日上午,大理市局执法人员在对辖区内户外广告进行检查时,发现位于大理市下关楚大公路深长村附近的一块户外单立柱广告,未标注有户外广告登记证号,广告画面内容为“中信银行 CHINA CITIC BANK”等。该户外广告已涉嫌未经登记擅自发布,为进一步查清事实,大理市局于当日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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